銷售條款及細則

「清涼」水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的分銷及售後服務已委託屈臣氏飲料(澳門)有限公司代辦。本銷售條款細則乃屈臣氏飲料(澳門)有限公司 (下稱「本司」)與客戶經開立戶口以訂購「清涼」產品間的協議,請仔細閱讀條款細則。


1. 登記戶口
1.1.
客戶必須在進行訂購前向本司開立一個戶口並同意提供準確、完整及最新的戶口資料,使本司可根據該等資料提供相關產品及服務。
1.2.
如產品及服務由任何第三方人士提供,客戶亦同意本司可向該等人士轉移及披露資料。
1.3.
如客戶另有月結戶口或常行付款指示及任何生效中的協議,客戶須接受附加條款約束及以該等附加條款為準。
1.4.
如客戶在一段特定時間內沒有訂購本司產品或結束戶口,為保障本司及客戶,該戶口將被視作不再使用,本司會使其失效及最多保留該戶口資料七年然後刪除,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聯絡及交易紀錄等。

2. 訂購
2.1.
「清涼」桶裝水或九公升裝水產品
2.1.1.
訂購方法:客戶將會獲得一個客戶號碼以進行訂購。除非特別註明,訂購必須符合最少訂購數量,並於截單時間前訂購,本司將以客戶最新的訂單取代同一個送貨日的其他訂購指示。
電郵訂購 ww_macau@asw.com.hk
客戶服務熱線 (853) 2837-2422
傳真 (853) 2892-0917
2.1.2.
截單時間:水期前一個工作天 星期一至五下午五時三十分前 或 星期六下午一時前(法定假期除外)
2.1.3.
最少訂購數量:凡達到最少訂購數量,可隨訂單增購其他產品,以指定單位計算
兩樽桶裝水;或
兩箱九公升裝水 (每箱兩樽);或
一樽桶裝水及一箱九公升裝水
2.2.
水機及服務計劃
2.2.1
所有經本司送貨出售的插電式水機在正常操作下均可享有由購買日起計一年保養期(除九公升裝迷你水機為半年保養期,並須自擕到本司辦事處),保養祇限電子及機械部件。如水機因不適當使用或在不可抗力情況下或遭意外而造成任何毛病或損壞,本司毋須提供任何服務及替換品。
2.2.2.
本司在下述情況不會負上因水機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損壞或引起的一切責任或索償。
水機老化或自然損耗
不適當使用或放置水機
擅自改裝或修理水機
使用非「清涼」水產品
2.2.3.
如水機在保養期內因零件供應中斷而未能修妥,客戶接受本司所決定的任何解決方案,亦同意本司毋須負責因水機或其部件未能恢復正常操作而引致的任何損失。
2.2.4
以上條款同時適用於參加維修及清洗計劃。

3. 收費及付款方法
3.1.
所有交易貨幣均以MOP$ 計算。
3.2.
所有貨品價目將根據本司訂價、客戶與本司簽訂生效中的合約價或訂購指定數量的電子水券價,並視乎送貨日期及地點而定。 客戶接受在下述情況下本司可收取有關附加費:
未達最少訂購數量,將收取每樽/箱伍元附加費。
未及在截單時間前通知本司取消訂單、貨到後無人收貨或無故拒收貨品,須支付送貨費每宗交易伍拾元。
3.3.
桶裝水水樽及樽架
3.3.1.
首次送貨及額外按樽時須支付每個水樽按金叁拾元,如借用樽架需另外申請並支付每個架按金捌拾元。客戶請妥善保存按金單正本作日後退回水樽或樽架之用。
3.3.2.
如退回的水樽若完好無污染其按金將在扣除欠款後(如有)無息退回客戶。若金額超過MOP$100則以劃線支票或月結入賬方式發還予登記客戶。退款經核實及確認後,將按戶口狀況以郵寄支票退還客戶,一般處理時間約需四至六星期。建議客戶於開立戶口時宜以可兌現支票的名稱作登記戶口。
3.3.3.
如退回的水樽已受污染、損壞或遺失,客戶須向本司補償每個水樽成本伍拾元。
3.3.4.
客戶要求退回按金時,必須同時交回水樽或樽架按金單正本,否則本司將不會退款,即使日後提交有關按金單正本亦恕不獲退款安排。
3.4.   本司接受下列付款方式:
貨到付款:請準備足額貨幣交付本司送貨員。
劃線支票:請預備劃線支票,抬頭寫「屈臣氏飲料(澳門)有限公司」,期票恕不接納。
月結戶口:客戶如已開立月結戶口,在戶口狀況正常、信用狀況良好及無逾期還款的情況下,貨款可以月結方式入賬,並於每月最後繳款限期日或以前付款。
Visa及Master信用卡:請填妥授權表格及有需要時提供信用卡的正背面副本作核實之用。
• 電子水劵:每張電子水劵可換取相應桶裝水一樽或九公升裝水一箱兩樽,水券結餘將隨每次送貨交易更新並顯示在最新發貨單上。如水券不足,額外訂購之桶裝水或八公升裝水須按客戶價支付。電子水券有效期可因應個別合約或套票計劃而不同,由發出日起至到期日內有效,不可轉讓或退款及不適用於非登記地址。
註: 所有水機或電子水券套票貨款須於送貨前將以支票或信用卡付清,如在送貨時尚有未清付的貨款,本司有權收回有關產品。

4. 送貨服務
4.1.
送貨服務祇適用於位於澳門半島、氹仔、路環及澳門大學校園地區貨車能直接到達的地點及設有升降機的大廈,送貨時段一般為星期一至六(不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期)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4.2.
本司有權因應相關貨品的供應情況接受或拒絕訂單,並最遲於送貨日或以前通知客戶。
4.3.
當八號或更高颱風訊號或暴雨警告生效時,或在任何非預計情況下包括交通擠塞或交通改道等,送貨服務將會延遲或改期,本司將安排受影響訂單在其他日子或下一個送貨期兩者中較前者補送,但毋須為送貨延誤所引致的損失負責。
4.4.
客戶同意所有出售的貨品均不能退款及在未完全繳清貨款前,所有貨品仍屬於本司。本司對於借出予客戶使用的物品均享有絕對擁有權,如物品遭遺失、失竊或錯誤使用而損毀、火災、水浸等一切情況,本司有權扣押其按金及要求客戶賠償不敷之數,金額由本司按時值決定。
4.5.
客戶須承擔由貨品送抵後起(包括因應客戶要求將貨品放於無人看管的地點)的任何遺失或損毀風險。如本司在客戶收貨日起計三天內沒有收到客戶對已收貨品問題的通知,該等貨品將被視為已被客戶接納。

5. 其他
5.1.
本司可不定時修訂本銷售條款細則,並於本司網頁www.varecool.com/mo公佈或以一種或多種途徑通知客戶(包括郵遞、電郵、傳真、短訊、電話或留言),訊息一經發送,即告生效。當客戶進行訂購即表示客戶同意接受本條款細則約束。
5.2.
所有在本司網頁或各渠道宣傳單張上的產品圖片祇供參考。
5.3.
本司保留修訂產品及服務供應及價格調整的一切權利,與及對於任何爭議的最終決定權。